(2016)渝011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彭树珍,欧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欧斌,彭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77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2759-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环中路21-35号。代表人:罗长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礼全,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龙水分理处主任。被告:欧斌,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树珍,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欧斌、彭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斌、彭树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6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圣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