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彼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元亨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亚东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民......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防城港彼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六盘水元亨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亚东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防城港彼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琦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双玲,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元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开发区商贸区。法定代表人:颜亨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亚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松坪南路。法定代表人:吴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防城港彼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元亨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亚东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防城港彼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高民申字第216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翟长勇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