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朝玺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419号原告杨朝玺。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711至727号(连续单号)。负责人方燦植,该店总经理。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桑芝,系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员工。原告杨朝玺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以下简称乐天玛特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玛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朝玺,被告乐天玛特萧山店、乐天玛特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桑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朝玺诉称:2015年8月4日,杨朝玺在乐天玛特萧山店购买6条小白猪牌男工休闲裤,每条价格149元,合计894元,裤子合格证的成分标识为棉85%,涤15%。经杨朝玺委托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测,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95.7%,粘纤4.3%,检验结论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杨朝玺支出检测费225元。2015年10月26日,杨朝玺、乐天玛特萧山店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干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未果。后杨朝玺举报乐天玛特萧山店的上述销售行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萧市监北处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乐天玛特萧山店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对乐天玛特萧山店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9元,并处罚款2786.30元。乐天玛特萧山店出售虚假标识的商品,属欺诈行为,乐天玛特公司是总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乐天玛特萧山店、乐天玛特公司退还杨朝玺894元,并三倍赔偿2682元,另支付杨朝玺支出的检测费225元。被告乐天玛特萧山店、乐天玛特公司对杨朝玺诉称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朝玺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购物单据、检测报告、检测费发票、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物品照片。经质证,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乐天玛特萧山店、乐天玛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朝玺、乐天玛特萧山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乐天玛特萧山店作为经营者,销售的物品成分与标识不符,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朝玺主张乐天玛特萧山店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及支付检测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乐天玛特萧山店是乐天玛特公司的分支机构,乐天玛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朝玺价款894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682元,共计支付3576元,杨朝玺同时退还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小白猪牌男工休闲裤6条,如杨朝玺届时退货缺少,则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可按每条149元的价格减少应退的货款;二、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朝玺支出的检测费22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