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君,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133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292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2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绍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祖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