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邹会文与杨世春、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会文,杨世春,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邹会文,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世春,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平,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世春、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春、杨平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杨世春、杨平履行19500元后,对剩余63000元执行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5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杨世春的工资中扣留35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邹会文的借款63000元,直至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