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青丝与王志森等二人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青丝,王志森,李振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05号申请人:张青丝,女,1977年11月16日生。被申请人:王志森,男,1967年9月29日生。被申请人: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森在中国农业银行八里营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卢红权的豫E581**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志森在中国农业银行八里营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