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国静与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静。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与京津公路交口长瀛商业广场B-19层。法定代表人赵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静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的房屋及土地,房地证号:112051300078,地号:1201121030172470000二、查封期限为���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