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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公路管理局与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公路管理局,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477号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中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国才,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立国,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路东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湖北门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博爱县众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爱县公路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