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小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33号罪犯王小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红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