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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咸全与陈静梅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咸全,陈静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504号原告:张咸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静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咸全诉被告陈静梅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咸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咸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275元,由原告张咸全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