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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2号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东侧18号尚东国际城10幢1单元9层0802号,注册号610100100623252。法定代表人夏玲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为智,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东侧18号尚东国际城10幢1单元9层0802号,身份证号:321028197610262432。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4幢1单元24层2402号,注册号610100100305311。法定代表人梁云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苏航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邹炎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