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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宏才与被执行人谷开宏、李玉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才,谷开宏,李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宏才,男,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谷开宏,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玉先,女,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先、谷开宏共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香格里拉御景园X号楼XXX室房屋一套(合同号:繁昌0374XX、繁昌预售第2011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