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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管XX与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X,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131号原告管XX,女,汉族。被告白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管XX承担。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