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管XX与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X,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131号原告管XX,女,汉族。被告白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管XX承担。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