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维杰与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杰,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胡维杰。被执行人李建新。申请执行人胡维杰与被执行人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维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炳华审 判 员 孟庆河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