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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刑初28号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盗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10月2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聂某甲,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10月2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陆某甲,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10月2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林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三人为合伙采伐木材出售牟利,意欲将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拖冲乡青山洞林场的保家岭村五组集体“清明田”林喇上的檫木(又名梓木)予以采伐。三人经过商议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至清明田山场采伐檫木。由于不明界线,将该村十组集体发包给张某甲的廖湾山场和泥水湾山场内的部分檫木也予以采伐。之后将采伐的檫木全部加工成2米长的原木,共加工成原木239件,并雇请民工将所加工原木溜下山,然后搬运至青山洞林场下方成信坳小路边待出售。经林业司法鉴定:被采伐的檫木立木蓄积为25.4立方米,其中廖湾山场蓄积6.8立方米、泥水湾山场蓄积8.4立方米、清明田山场蓄积10.2立方米;被砍伐的檫木材积12.7立方米,其中廖湾山场材积3.4立方米、泥水湾山场材积4.2立方米、清明田山场材积5.1立方米。归案后,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张某甲协商,退赔给张某甲人民币14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能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后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均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本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擦原木329件及采伐工具油锯一把,书证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收条、户籍证明、权属证明、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的证明、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田某乙、聂某乙、聂某丙、张某乙、陆某乙、陆某丙、郭某甲、田某丙、郭某乙、田某丁、聂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盗伐林木蓄积达1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本院决定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聂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陆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田某甲、聂某甲、陆某甲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滕明建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 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