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冠昌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冠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吴冠昌,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冯中元,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范廷顺,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冠昌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冠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廷顺、杨根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冯中元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其与相关单位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冠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冠昌负担。审 判 长 顾 倩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易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那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