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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伟伟与钱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伟,钱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62号原告:吴伟伟,农民。被告:钱飞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伟与被告钱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