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许永斌诉黄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反担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斌,黄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65号之一原告许永斌,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藏拉孜县人。委托代理人:段伟杰,系四川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夕芬,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斌诉被告黄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由保全担保人李艳萍、许永斌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价值11695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许永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裁定对被告黄夕芬价值11695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保全担保人的保全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李艳萍、许永斌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99号蓝岸丽景4栋1单元7层2号的房屋(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3070**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307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康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刘跃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