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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淦炎等与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淦炎,胡雪菲,江春凤,李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20号之一申请人:胡淦炎,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胡雪菲,女,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江春凤,女,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李军,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2015年12月8日,申请人胡淦炎、胡雪菲、江春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20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皖Jxxx**号小型客车。因申请人胡淦炎、胡雪菲、江春凤与被申请人李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本院审结,双方达成(2016)皖1021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胡淦炎、胡雪菲、江春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皖Jxxx**号小型客车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淦炎、胡雪菲、江春凤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皖Jxxx**号小型客车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