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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国尧与杭州绣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尧,杭州绣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666号原告:陈国尧,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桃园新村18幢39号302室,身份证号码:33010319610722103X。委托代理人:周潮星,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隽华,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绣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泉,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永峰,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尧与被告杭州绣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尧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陈国尧负担,退还原告陈国尧348元。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