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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监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刚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106号刘刚祥:你因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程序违法,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买卖弹药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喜先伙同被告人张雪兰在二人经营的位于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西十组的“绿色缘”超市向被告人刘刚祥、吕波分别出售气枪铅弹700余发,共计1400余发。经鉴定,涉案气枪铅弹系制式气枪铅弹,能正常使用。(二)非法持有枪支2012年春,被告人刘刚祥伙同被告人吕波从他人处购买1支秃鹰气枪并非法持有直至案发。刘刚祥于2013年3、4月份将黄某某(已判刑)的1支秃鹰气枪非法持有四五日,经鉴定,涉案两支气枪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的枪支,为民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程序违法,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非法持有气枪2支、非法买卖气枪铅弹700余发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你的供述在卷为证,且你的供述得到公安机关缴获的气枪、气枪铅弹等物证及气枪所有人黄某某的证言、气枪铅弹出售人张喜先、张雪兰的证言、同案人吕波的供述、枪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的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人民法院基于本案事实,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