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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明德、霍翠桃、XXX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明德,霍翠桃,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陈明德。被执行人霍翠桃。被执行人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陈明德、霍翠桃、XXX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明德、霍翠桃、X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X位于长葛市市区文化路北段东侧的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陈明德、霍翠桃、XXX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延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