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963号原告: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湛彩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慧,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广雄。原告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旭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节能灯和LED塑料外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的货物,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2015年8月至11月货款212474.15元,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247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笔应付款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节能灯和LED塑料外壳,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月结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的货物,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2日及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原告2015年8月货款8229.3元、9月货款24012.4元还清,于2016年1月28日前将原告2015年10月货款90099.25元、11月货款10133.2元还清,若不及时归还欠款,被告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5年8月至11月货款212474.15元不付,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2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2474.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笔应付款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还款计划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12474.15元,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还款计划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2474.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提交其因被告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据,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的还款时间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付之日止。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旺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2474.15元,并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的还款时间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付之日止,其中112241.7元从2016年1月10日开始计算、100232.45元从2016年1月28日开始计算。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诉讼保全费1612元,共39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