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执民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002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文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3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