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第115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9月27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冯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艾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杜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