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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田静、蒋晓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田静,蒋晓喻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23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静,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21日。被告蒋晓喻,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田静、蒋晓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