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田静、蒋晓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田静,蒋晓喻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23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静,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21日。被告蒋晓喻,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田静、蒋晓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