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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翠芸与邢西珍、邢丽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邢某乙,邢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19号原告罗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某甲,男,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新杰,千阳县草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乙,男,农民。被告邢某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邢某乙、邢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缴。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