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翠芸与邢西珍、邢丽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邢某乙,邢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19号原告罗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某甲,男,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新杰,千阳县草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乙,男,农民。被告邢某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邢某乙、邢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缴。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