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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与田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田伟,孙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田伟,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永刚,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6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昊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伟、孙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