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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尤小辉与被告新乡新乡市东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辉,新乡市东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342号原告尤小辉,男,汉族被告新乡市东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堵爱信委托代理人师树源、张旺,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受理原告尤小辉诉被告新乡新乡市东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小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