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士建与武海威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士建,武海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02号申请人:何士建,男,1976年6月28日生。被申请人:武海威,男,33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海威所有位于滑县城关镇新泰龙城14号楼10-11层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洪彦所有的豫EB1A**号小型轿车、耿永胜所有的豫EB99**号小型轿车、何士建所有的豫EA2J**号小型轿车、禹海稳所有的豫AF15**号小型轿车、何世良所有的豫E96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海威所有位于滑县城关镇新泰龙城14号楼10-11层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