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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荣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408号原告:徐荣熊,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二路二号院101楼55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5号楼。负责人:王炜,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荣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