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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841号原告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解放大道318号-6。组织机构代码:73130374-2。法定代表人孙文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48号。组织机构代码:17066170-9。法定代表人杨惠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此通知书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10元,减半收取7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