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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仁峰、徐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仁峰,徐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576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徐仁峰,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陵城区。被告徐仁文,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陵城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仁峰、徐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