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俊明与淄博市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明,淄博市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958号原告:郑俊明,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国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明诉被告淄博市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郑俊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宁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