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宁与赵有君、任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赵有君,任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01859号原告李宁。委托代理人肖本春,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有君。被告任秋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被告赵有君、任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有君、任秋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应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户籍地即住所地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有君、任秋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