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015-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东霞申请执行刘艳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霞,刘艳磊,张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1769-1号申请人刘东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2日,住河南省孟州市大定办梧桐路南段东侧一号。被执行人刘艳磊,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7日,住禹州市颍川办寨子村10组。被执行人张佰影,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住禹州市颍川办寨子村10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证执字第53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艳磊、张佰影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艳磊、张佰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艳磊、张佰影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