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与温志娟、周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温志娟,周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黄恒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平,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逸麟,该××员工。被执行人温志娟。被执行人周家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志娟、周家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吴燕芝、李凤娟、李高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439200元价格将被执行人温志娟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雅儒路362-1号柳报花苑4栋4-4号房屋一套(柳房权证字第××号,面积80.02平方米),抵债给债权人李凤娟所有。被执行人温志娟、周家勇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及吴燕芝、李高扬债务由李凤娟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志娟所有的位于雅儒路362-1号柳报花苑4栋4-4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温志娟所有的位于雅儒路362-1号柳报花苑4栋4-4号房屋一套以人民币439200元价格抵债给债权人李凤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李凤娟应持本裁定书于60日内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