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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小全与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小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镐路李家楼西姑娘楼一层北户。法定代表人邓天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全。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洲,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小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兵、被上诉人杨小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智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小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4月8日其与伟业公司签订了粉刷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伟业公司将户县热电厂竹馨苑小区3、9、14号楼内外粉刷工程承包给杨小全。合同签订当日杨小全进入工地施工,2010年6月基本完工,2010年9月伟业公司通知杨小全复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53万元,伟业公司先后向杨小全支付39万元,剩余14万元未支付。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但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请求判令:伟业公司立即支付杨小全工程款14万元及利息34440元,共计174440元,并由伟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伟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杨洋签订《粉刷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户县热电厂竹馨苑小区3#、9#、14#楼内外粉刷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内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粉刷及屋面防水层的保护层及砖铺屋面的所有工程、女儿墙、(扫地出门)粉刷工程,内容含现场砂浆搅拌、运输、落地灰清理、自制马櫈、地面4cm找平,包括清理楼地板面层,门窗安装后交口,施工洞,外墙粘瓷砖、打底、放线、勾缝(做至-0.75米处)、试子及窗口做滴水槽、外架子整理,机械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及施工进行中所需的50线或米线等;承包方式为人工费单项承包;工程量计算办法: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60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里工每个工作日按50元计;付款方式,三栋内粉完工后付工程进度款35%,三栋外粉完成后支付进度款的35%,全部完工后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付工程进度款95%,剩余部分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当日杨洋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于2010年12月将工程交付伟业公司。涉案项目发包方陕西中长碧湖地产公司向伟业公司出具《扣除劳务队粉刷没完工程量费用》书面文件,就户县热电厂竹馨苑小区3#、9#和14#楼粉刷施工扣费情况陈述如下:1、修补室外散水和外墙连接处砖粘贴人工费10000元;2、室内阳台压顶没粉人工费5000元;3、屋面浇筑稀释混凝土及粘贴人工费15000元;4、修补内墙空鼓人工费及材料费20000元;5、罚款7300元;6、在施工中不及时清理落地沙灰造成材料浪费扣材料费30000元,合计87300元。并附有加盖陕西中长碧湖地产项目部印章及伟业公司方施工人员李周朝签字的明细。此外,伟业公司表示需扣除杨洋承包工程未完工人工费:1、修补室外散水和外墙连接处人工5000元;2、粉阳台压顶人工费5000元;3、浇筑屋面稀释混泥土和粘贴刚砖人工费16000元;4、修补内粉空鼓人工费2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46000元。2011年1月28日,杨洋签字认可收到李周朝和伟业公司借支款共计384000元。加之2012年转账支付10000元,杨洋共收取伟业公司39.4万元。2010年12月28日,杨军出具领条,载明领取伟业公司竹馨苑小区修补外墙砖人工费4000元。杨小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住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杨小全曾用名为杨洋。对此伟业公司予以认可。户县房产测绘事务所出具实测面积证明:户县热电厂竹馨苑小区3号楼面积为2849.84平方米、9号楼建筑面积为2849.8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为2565.94平方米。户县竹馨苑住宅小区3#、9#和14#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该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原审法院认为,杨小全以杨洋的名字与伟业公司签订《粉刷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伟业公司确认杨小全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其已经支付工程款39.4万元,根据伟业公司提交杨洋收款条据,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对施工实际面积一直未能结算,伟业公司认可甲方与其结算面积为7884.46平方米,根据户县房产测绘事务所出具实测面积证明,户县热电厂竹馨苑小区3号楼面积为2849.84平方米、9号楼建筑面积为2849.8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为2565.94平方米,共8265.62平方米,以该实测报告记载面积为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60元,粉刷合同共计费为495937.2元。伟业公司辩称杨小全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质量问题和未完成部分,伟业公司支付返工费及对未完成工作施工费;因杨小全施工不当,发包方向伟业公司处罚施工不规范罚款,要求在杨小全剩余施工款中对上述费用予以扣减,但提交证据除工人领款条据及陕西中长碧湖地产项目部扣款明细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经手人李周朝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伟业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减去伟业公司已付杨小全39.4万元,剩余101937.2元,伟业公司应向杨小全清付。杨小全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确认2010年12月涉案工程即交付,而建设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故以双方确认的交付时间为工程款给付期间,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1年1月起算至杨小全主张2014年9月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杨小全剩余工程款101937.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1019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杨小全2011年1月1起至2014年9月止的利息;三、驳回杨小全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伟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筑工程的实测面积与国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不-致的;户县房产测绘事务所实测面积报告,是在户县房管所档案中早就客观存在,在时隔8、9个月后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质证,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为非法证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本案工程项目发包方陕西中长碧湖地产公司出具的盖有印章的《扣除劳务队粉刷没有完工程量费用》的书面文件,证明应当扣除被上诉人粉刷项目工程款87300元,在被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审判决主观认定为孤证是极其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户县房产测绘事务所出具的实测面积证明,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上诉人认为应当扣除87000元是否应当支持;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杨小全以杨洋的名字与伟业公司签订《粉刷施工承包合同书》,应为有效合同。伟业公司确认杨小全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其已经支付工程款39.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剩余工程款,双方对施工实际面积一直未能结算,伟业公司认可甲方与其结算面积为7884.46平方米,但该结算未经杨小全认可,原审法院根据户县房产测绘事务所出具实测面积证明,认定杨小全实际粉刷面积共8265.62平方米,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60元,认定伟业公司应付款为495937.2元,并无不妥。伟业公司称因存在质量问题和未完成部分,要求扣减发包方向伟业公司罚款,因其提交的证据除工人领款条据及陕西中长碧湖地产项目部扣款明细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也无不妥;庭审中其承认没有将存在质量问题被发包方罚款的情况通知杨小全,故其要求扣减该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伟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违法,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8元(伟业公司预交),由上诉人伟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