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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宣恩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29号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4826-2。法定代表人秦宗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恩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住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坤,该中心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宣恩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宗南审 判 员  潘国柱代理审判员  谭艳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璞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