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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太原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与卫玉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卫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794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刘。委托代理人缪旭光。被执行人卫玉洁。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玉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卫玉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6526.7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296526.7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768元,由卫玉洁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04294.7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