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3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霍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