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溪市一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溪市一路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人谢泽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端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路。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一路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溪市一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溪市一路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为170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忠代理审判员 钟卒理人民陪审员 王小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