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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第13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3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9日由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11日因严重肺结核不适宜羁押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衡南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江某再次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衡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2015年11月6日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江某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江某与吴某(已判刑)、胡某(已判刑)、欧阳某(已判刑)、“豆匙”(在逃,基本情况不详)等五人先后两次在衡东县吴集镇毛坪村二组盗窃该地段通信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与吴某、胡某、欧阳某、“豆匙”五人驾车来到衡东县吴集镇红坪加油站旁,由吴某等人盗窃电缆线后,被告人江某负责将电缆线背上车。被告人江某等人盗走该地段通信电缆线260米,后由吴某兰溪卖给了肖四春(已判刑),被告人江某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共价值3480元。2、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与吴某二人驾车再次来到衡东县吴集镇红坪加油站旁,由吴某实施盗窃,被告人江某负责将电缆线背上车,盗走该地段通信电缆210米。后吴某将该批电缆线卖给了衡东县城一个做废品生意的陈老板(身份不详),被告人江某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共价值6090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退赃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胡某、吴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江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月以下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江某能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江某在当地平时为人表现还可以,不乱来,祖辈都是老实人,是村里的困难户,至今居住在土坯房中;村干部、村民认为被告人江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同意接受其在当地服刑;被告人江某于2012年确诊患有××,且被告人的父母均为老年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合适人员担任责任监管人,不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监管环境。衡东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慎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当地村干部、村民均认为被告人江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较小,同意接受被告人江某在其村服刑,社区矫正环境尚可。衡东县司法局慎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欠妥,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江某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子钊人民陪审员  李水清人民陪审员  袁云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颜懿娜校对责任人:贺子钊打印责任人:颜懿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