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嘉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44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532-8。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传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嘉莹,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嘉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嘉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嘉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