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3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建军、戎春梅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建军,戎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67-2号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综合楼A座706号。法定代表人孔尘缘,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戎春梅,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建军、戎春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退还原告377.5元,其余3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