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建军、戎春梅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建军,戎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67-2号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综合楼A座706号。法定代表人孔尘缘,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戎春梅,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建军、戎春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退还原告377.5元,其余3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