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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焱与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03号原告王焱,居民。被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1082769731072B),住所地荣成市渔贸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焱与被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焱负担。审判员  陈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