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贤芬与海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芬,海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035号原告:陈贤芬。委托代理人:边立鑫,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文苑路452号。法定代表人:XX善,董事长。第三人:徐诚。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芬与被告海宁市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贤芬负担。审 判 长 汤良飞审 判 员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