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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绍光、陈杏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绍光,陈杏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怡超、王远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绍光,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33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杏群,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45。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智,男,××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绍光、陈杏群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其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上诉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蔡红茂审判员 李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煌霖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