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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何牙给布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牙给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牙给布,2008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牙给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牙给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13时30分,临洮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广河县某某高速公路出口处抓获正在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何牙给布,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裹、内用蓝色塑料纸包裹、最里层用黑色塑料纸包裹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化验,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9.4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牙给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灰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捕经过,发还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牙给布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29.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牙给布应以犯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牙给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牙给布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牙给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灰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