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龚东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民初528号原告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闫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超,该公司营运车辆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代表人王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素品,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龚东,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原告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汽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第三人龚东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超、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素品、第三人龚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源汽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为名下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原告聘用司机张永涛驾驶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西311国道行驶至421KM+1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龚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龚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012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张永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垫付给受害人龚东医疗费31583.95元。受害人龚东出院后,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经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前期垫付的医疗费不在该诉讼范围内,也不在调解协议范围之内,原告依保险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被拒。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医疗费31583.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部分,被告愿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按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间接损失被告不予赔偿。第三人龚东述称,实际车主赵超垫付医疗费31583.95元系事实,交通事故产生的其它各项赔偿已通过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获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垫付款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原告万源汽运公司名下,赵超为实际车主。2014年6月12日,原告以被保险人身份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12日24时止。2015年1月25日18时许,原告聘用司机张永涛驾驶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西311国道行驶至421KM+1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龚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龚东受伤的交通事故。龚东于事故当天入住襄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2、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3、头皮撕脱伤;4、多发皮肤挫伤;5、腰3左侧横突陈旧性骨折。龚东住院156天,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31583.95元,均由实际车主赵超垫付。2012年2月11日,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012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张永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龚东无责任。2015年10月29日,龚东以实际车主赵超、驾驶员张永涛及事故车辆保险人人民财险公司为被告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襄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民财险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赔偿龚东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费费7800元、车辆损失费1065元、交通费135元,共计17000元。二、赵超、张永涛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偿龚东鉴定费、拖车、停车费118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赵超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因该调解协议未涉及实际车主赵超所垫付的31583.95元医疗费,原告向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理赔无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万源汽运公司提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出具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为赵超证明1份、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各1份、垫付医疗费收据、第三人龚东提供的医疗费票据1份、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证、费用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原告万源汽运公司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豫D×××××号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两份合同成立且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张永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龚东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万源汽运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法律责任。伤者龚东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实际车主赵超已通过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向其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拖车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180元。对于赵超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的医疗费31583.95元,调解书中未作处理,该部分损失亦属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且未超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首先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挂靠单位及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抗辩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应承担原告诉请超出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用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由于医疗费用的产生系以维护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并根据医疗需要而确定。在被告已通过约定保险限额来确定其赔偿范围上限的情况下,其再通过限定伤者用药范围来减轻其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被告要求扣减非医保部分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怠于理赔,依法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58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六十五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